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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功能的正确定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决定了财务公司在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价值和未来发展方向。伴随我国金融业的多样发展和企业集团改革深化,应对企业集团在不同阶段发展需求,国家曾经四次调整财务公司功能定位,逐步明确财务公司发展方向。
1987~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主要仿照专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并没有针对财务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1992年,为配合国务院把设立财务公司作为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配套政策,国家把财务公司定位为“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以专门法规的形式对财务公司从机构设立、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到市场退出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并把财务公司定位为“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部分财务公司运用大量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出现支付困难的问题,财务公司调整定位为“为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0年,作为金融业支持国企改革措施的一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将财务公司功能定位由原来的以短期信贷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为主。直到2004年,银监会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进行了重新调整“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出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核心功能,弱化了投融资功能,把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作为重点。
随着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正式结束,我国银行业已全面放开,市场利率、汇率及金融政策也在逐步调整,金融业也面临着全方位的、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跟上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步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我国企业集团目前首要任务是如何进一步培育蕴涵于企业内质中的,支撑企业在竞争中能够长期取得主动的核心能力,即核心竞争力。目前,虽然银监会没有对财务公司进行新的更为详细的定位,应对企业集团现有的新发展需求,我国财务公司已开始自发逐步调整自身定位:通过为企业集团内部集中管理资金资源,产生规模效益,提高企业运作效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推进产融结合、金融体系改革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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