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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从咨询服务的产品角度来讲,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可能就是一本几十页的报告,和一般意义的商品比较有看不见、不直观的特点。也许咨询报告蕴涵的商业价值很高,但短期内无法看到成效,产品的这种特性使得客户接受起来总觉得不是“物有所值”,所以客户的付款条件往往是“事后付款”或期望“看到咨询服务产品的价值后再付款”,由于咨询企业不能及时收到款项,就形成了对客户的应收账款。
其二,咨询服务在服务形式、产品特点、报酬收取等方面虽然与会计师、律师、券商等的服务基本类似,但客户接受和认可的程度不一样,会计师、律师等提供的中介或咨询服务已经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所以客户可以接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甚至是“先付钱后交货”的服务,对咨询服务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远未达到这种认识。另一方面,目前咨询服务提供的咨询报告的法律效力不同于会计师、律师提供的报告,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未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由咨询服务提供的发展前景评价、市场分析及预测等咨询报告的使用方式是以引用的形式在券商的招股说明书中出现,咨询报告不作为单独的材料使用。这些因素也是导致客户不愿意及时付款,使咨询企业形成大量应收账款的原因。
其三,随着咨询业务的发展,客户对咨询报告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客户要求以效果定价格,以结果付款的现象。特别是关于流程优化咨询、业务流再造咨询、园区招商规划、上市募投可研分析等咨询服务项目,大部分客户往往以“结果导向”制与咨询企业签订合同,甚至有些客户希望是看到效果或有确定的结果后再付款,虽然咨询服务已经完成,但款项却难以立即收回。
其四,咨询业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咨询的服务形式、服务标准尚未建立,咨询方法、咨询技术、咨询工具、咨询的市场环境等不够完善,咨询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客户的期望。同时客户希望通过一个点子、一本报告即可达到减少成本、提高效益或“一个点子暴富”的投机思想还普遍存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收款难或收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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