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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是大势所趋。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走出去”需要面临更加复杂的各类风险,企业不应不顾自身条件而盲目走出去。欧美经济预期难以在短期内恢复增长,国际市场持续疲软,全球资产价格上涨提高了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成本,一些国家提高外资进入安全审查标准等,均表明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各类风险在持续上升。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着投资决策、经营管理等内部风险,也面临着政治环境变化、政策不稳定、金融危机、市场环境、文化融合、劳工纠纷等各种外部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及专业咨询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走出去”的战略及风险管控。从政府主管部门角度,重点应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走出去”的宏观规划引导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在企业经济实力不强、金融监管能力薄弱、企业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规划引导作用。负责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战略规划层面的专题研究,定期发布国别投资风险指引、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走出去的国家及地区目录等,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和境外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维护经营秩序和我国企业整体商誉形象,引导企业之间避免恶性竞争。既要加强引导,做好服务,又不过分干预。
2.完善“走出去”的政策支持体系
结合国家战略布局,成立各类境外投资产业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信用保险机构支持并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总体部署,对“走出去”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加快建立促进和保障“走出去”的法律体系,改革外汇管理、项目核准、税收管理体制,加大境外投资合作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3.为企业“走出去”搭建政府间合作平台
我国目前已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70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于避免跨国重复纳税,保护企业境外投资发挥了很好的安全保障作用。今后应注意发挥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积极倡导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外汇冻结险、合同中止险、资产征用险、市民暴动险和武装冲突险等各类保险服务,提高境外投资者抵御各类政治和经济风险的能力。要重视研究制定并由双方政府签署双边经贸合作行动计划,明确双方产业及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建立多边、区域及双边投资合作的对话协商机制,打造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环境。
4.建立并完善“走出去”的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设专门机构对特定国家或地区、行业的境外投资潜在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对境外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事前评价,并制定应对预案,完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不公平待遇,我驻外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帮助解决,以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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