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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绩效预算运行框架体系
绩效预算管理模式区别于传统预算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将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入到部门预算管理,使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紧紧围绕绩效而展开。
大体上,绩效预算运行具有以下的框架体系:
1、年度绩效计划。年度绩效计划通常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部门的战略目标确立,详细阐述部门在特定年度内拟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和水平。包括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目标,实现绩效目标需开展的详细活动和需动用的资源,衡量绩效目标的具体指标以及按照正常条件能够达到的绩效标准等,如新西兰的绩效声明报告,美国的年度绩效计划等。年度绩效计划通常需提交给内阁或者国会通过,以作为将来对该部门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
2、提交绩效报告。为跟踪部门年度绩效计划的进展情况,一般要求部门管理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交绩效报告,通过绩效指标详细描述绩效目标的完成程度。除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需提交月报和年中报告外,其他国家都仅需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绩效报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为保证其合法、真实和准确性,部门绩效报告一般也要经过独立机构进行审计。
3、进行绩效评价。虽然绩效报告一般会对年度绩效计划和实际完成绩效进行比较,并对部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做出判断,但是,由于绩效报告由部门自己提供,很难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需由独立于部门的外部机构进行评价。如新西兰,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审计署等部门完成。引人注目的是,公民取向的绩效观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特别是在英、美等国。
4、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目前实行绩效预算改革的国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绩效评价与预算分配之间没有非常直接的联系,如美国、荷兰、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主要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为目的进行绩效评价;另一种是绩效评价与预算分配之间有一种非常直接的联系,绩效评价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拨款的多少,如新西兰、新加坡等。
二、赋予部门管理者充分的自主权
绩效预算侧重对产出的控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较充分的管理者更了解如何优化配置资源以实现本部门的产出目标。因此,以分散管理代替集中管理,赋予管理者较充分的自主权也就成了绩效预算改革的通行做法。例如,新西兰部门管理者有人事支配权,有选择从政府部门或者私人部门购买服务的权利;澳大利亚和瑞典实行整体拨款制度,在拨款数额内,部门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资金用途;瑞典部门管理者还有结转、信贷、用人等方面的权利。
三、强化部门管理者的责任
权利和责任往往是对等的,在提供部门管理者灵活性的同时,各国也相应完善了问责机制。那些赋予部门管理者较大权利的国家,往往也是问责机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新西兰通过签定个人绩效合同直接约束部门管理者,管理者在合同到期时能否续签合同,能否得到分红,都受绩效评价结果的直接影响。瑞典的问责机制包括:发布拨款证明文本,向公众说明机构要实现的目标、绩效指标以及机构因此而得到的拨款数额;进行独立审计并进行评分和评级;实行议会巡查官制度倾听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投诉;编制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接受议会的审查等。加拿大引入了诚信支出法案,使项目负责人可以得到更好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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