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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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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11:4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通过行政命令和通过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行为施加影响,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国有企业的思路,孰优孰劣,在现代企业制度已基本确立的今天,已见分晓。但是,对国家(政府)如何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国有企业,却仍有较大争议,国际上和国内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我国在这方面的一个有益尝试。作为特设机构而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其职能定位是否准确,不但决定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否实行,更关系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能否有效运行。明确其职能,要把握“不缺位、不越位”的六字要诀。不缺位,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彻底改变过去国有股东“哑巴木偶”的形象,保证在关系国有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中发出“声音”,同时起到“下情上达”的纽带作用,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越位,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方式和途径应当服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安排,尽量减少行政手段,避免以国家“公权”妨碍企业法人“私权”,成为“小政府”,重蹈政企不分的覆辙。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行使再分配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预算执行单位,不宜直接承担政府预算的组织编制职能,否则易走入“越位”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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