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类,违反市场经济正当竞争法律规定,通过商业贿赂开展不正当竞争,侵犯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2005年5月,某医疗诊断设备类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由于贿赂中国国有医院医生162万多美元的行为,而被其母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2007年8月,某商业类跨国公司在华超市的七名经理级人员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而被我国警方拘捕。在华跨国公司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例已经发生多起。一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是因为贿赂作为一种“直接”和“有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可以轻而易举地击败那些仅依靠正当竞争手段的实力强大的市场竞争对手,因而为部分跨国公司所“青睐”。有数据显示,中国在最近10年所调查的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另外,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俨然已成为许多跨国公司竞争的法宝,跨国公司在华贿赂行为正呈日益增多之势。商业贿赂行为轻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第二类,违反产品质量法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近,某在华跨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被发现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份而被媒体曝光。作为行业著名跨国公司,按说其产品信誉应该高于一般企业。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质量问题呢?原因在于,许多在华的跨国公司对其产品质量都实行“双重标准”,他们在本土都采用极高极严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向社会保证其产品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然而,为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一到中国他们就降低标准要求,忽视中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华跨国公司形象遭受严重负面影响,长此以往,也必将损及跨国公司自身的长远根本利益。
第三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触环保红线,侵犯中国生态利益。2008年1月10日,四川省环保局通报了某跨国公司在华环境违法的调查处罚情况,明确要求该公司现有的六条生产线全部停产,所有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并不得对外排放。实际上,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屡触环保红线的现象十分普遍,仅去年一年,国家就曾对环保问题重点突出的130多家在华跨国公司进行过事后督查,但至今仍有三家公司不过关。
第四类,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无视、侵犯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期某餐饮业在华跨国公司对兼职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某著名体育运动鞋类跨国公司因存在使用童工现象而被曝光。近年来,在华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仅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其统计数字十分令人担忧:1/4的员工不能按月领取工资;50%以上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一周工作7天;1/5的人经常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搔扰;半数以上的工人的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广东某市外资企业打工的工人,仅1998年一年,就被机器切断了10000只手掌或手指。在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里,劳动保障得不到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五类,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偷漏税现象严重。近来,某化妆品类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被罚补交了8000多万元的税款。据一位国税部门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资企业,有60%以上的企业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实际处于盈利状态。有调查显示,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千方百计利用非法手段每年偷逃税款多达300亿以上,跨国公司在华偷漏税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第六类,违反工会法,阻挠建立工会,侵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近期,某商贸流通类在华跨国公司发表声明,称该公司未建立工会并不违法,因为中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须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该公司已是在公开拒绝建立工会。但实际上,中国法律是以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最高原则,在华跨国公司如此声明,实质上是拒绝本地化和融入中国社会,有悖于中国立法精神,中国工会法第三条即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七类,违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我国企业的合法专利权、商标权等,甚至处心积虑地“合法”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最近几年中国中集集团、正泰集团等企业被在华跨国公司专利侵权案,再如某跨国公司恶意抢注中国海信集团“HiSense”商标纠纷案等。跨国公司的上述“或明或暗”的侵权行为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引起中国政府和企业对依法合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但当前中国企业在维护自己知识产权方面已远远落后于西方跨国公司。据专家调查,从1990年代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就已开始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规定。在中国跑马圈地,布设雷区、陷阱,特别是根据中国对外公布的各个五年规划,提前向中国和其母国大量申请“合法”专利,以达到实现其长期独占专利权的目的,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每年花巨资购买某些跨国公司的“专利使用权”。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外恶意抢先申请注册我国企业可能使用的商标,其目的是实施所谓“积极”防御策略,提前控制中国企业即将进入的国内外市场,防止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使用惯有的商标或品牌去推广产品,从而增加中国企业开拓市场的营销成本,大大削弱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