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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和组织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各种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各种资产管理需求,信托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和引导直接融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可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性,保护投资人利益。在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信托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在信托公司正在走向财富管理之路的时候,这句话似乎能给信托公司以启发。依照李飞所提供的这个思路,我们围绕着“利用信托制度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这一命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组织了相关报道,希望这些内容能促进信托公司更多的思考和实践,也期待着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的实践能够让人们更充分地看到信托的价值与功能。
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时期,地下金融对国家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构成了严峻挑战。地下金融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地下钱庄、借贷经纪人、标会、抬会等民间以及非正规的私募基金、理财机构。运用制度手段,规范金融活动,引导地下金融活动发展成为正式金融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现实意义。
地下金融的滋生主要根植于两方面的需求,一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在投融资方面受到各种限制,与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待遇悬殊。近年来,这种境况有所改观,但问题依然存在。二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目前,个人手中可投资的资产总值已近70万亿元,个人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就达20万亿元。但是,这些巨额资产的管理模式和增值渠道单一,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有限。其结果是,这些巨额资金或者是流向外资金融机构,或者是转入地下金融。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李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一种必然的经济形式,地下金融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不能够予以合理的引导规范、适量控制,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作用。地下金融领域货币资金规模扩大、跨境流动日益频繁,造成投资和储蓄之间失衡;货币体外流动,使国家难以对货币运行与经济运行的关系、汇率和国际收支等的真实情况作出有效评判,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由于涉及人数众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地下金融活动往往隐含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地下金融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系统安排,涉及投融资体制、法律政策、文化意识等各方面因素。这些年来,我国在地下金融合法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信托在这方面的作用,人们重视却很不够。信托公司是国家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有民间金融组织不具备的公信力。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私募融资和投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内控制度、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日趋成熟和完善。信托制度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能够满足高额资金的各种理财需求,可以进行信托产品的创新设计,解决中小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的个性化资金需求。”李宪明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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