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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或作业单位,不得指定。
2.主体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应组织设计、工程、预算、成本四大专业人员联合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条件等进行详细、具体的策划,拟订标书,开展招标活动;对投标单位应就其资质、经济实力、技术力量、以往施工项目和施工管理水平等进行现场考察,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对投标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4.同等条件下,应尽量选择企业类别或工程类别高而取费较低的单位。
5.零星工程应当在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中,综合考察其技术力量、报价等进行择优选择。
6.为防止投标过程中个别投标单位串标,集团监察部门,有权酌情否决个别单位参与投标;为保证投标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竞争,集团成本部门有权推荐一家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
7.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水、电、气等)应尽力进行公关协调,最大程度降低造价。
8.施工合同谈判人员至少应包括工程、预算两方面的专业人员,合同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条件,合同条款及内容概念应清晰,不得因工程紧而不签合同就开工。
9.集团应建立健全施工队伍档案库,跟踪评估其资信、技术力量。
10.出包工程应严禁擅自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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