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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弊端屡禁不止,不仅有准则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这实质意味着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博弈,这些矛盾都直接影响到制度的实施效果。所以要企业真实地反映资产状况,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有赖于制度的逐步完善,但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者的诚信问题。如果企业不诚信,即使制度技术再完美,也同样容易被管理层绕过,而使制度沦为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工具。公司治理和管理者诚信问题已经超出制度的能力范围。然而,它需要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公允价值、管理者诚信等基础性工作的支持。针对上述国有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或有空隙,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需要改进:
(1)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最大期限。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欧美的一些成功作法,能否可把应收账款的最大期限定为三年,凡满三年账龄的应收账款,不管有无确凿证据表明能否收回,都作坏账损失一次性转销,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长期挂账。
(2)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仍按现行制度,按期末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金。
(3)一年以上和不足三年的应收账款,可根据账龄与坏账风险成正比例关系的特点,加倍计提坏账准备金[2]。
这样处理的意义在于:
(1)分散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使之配比在应收账款的存续期内,避免导致多年后确认坏账损失时坏账风险集中释放的恶果;
(2)由于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相对较大,可警示企业不要为短期扩大销售,做大账面利润而采取大幅度赊销举措的作用;
(3)使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通过增加应收账款而做大账面利润,给企业埋下巨大的潜在坏账风险,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短期行为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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