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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划推出向非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征收至少35%税款的新政,缴税范围是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所产生的账面浮盈,这将导致原股东承担巨额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接近合伙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草案制定的知情人士再次确认,PE“浮盈税”与本次草案修订无关,国税总局对PE的征税时点“完全没有争议”。
该知情人士肯定,PE的征税时点应该在其收益实现后,这一征税时点没有争议。对PE征收“浮盈税”没有法律依据。“草案的内容与‘浮盈税’完全是两回事。最初提这个错误看法的人应该不是专业人士,将两个毫无关联的事情放在一起说。40%的税率也没有依据。”
国税总局确曾就草案内容广泛征求意见,而草案最初定的税负也确实较高,即对LP与GP的收入均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原因是草案最初拟将所有私募基金定性为中国国内的常设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行为认定为日常的运营活动。
PE收入适用的税率取决于对其收入的定性。对于合伙制PE的收入确认,首先分为LP(有限合伙人)收入与GP(普通合伙人)收入两部分。LP的收入主要来自退出收益,即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所得;而GP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收益分成,另一部分为基金的管理费。
目前,上海等大部分地区政策对于GP的两种收入没有切分,按照统一税率征收。而按照国税总局原定的草案内容,若基金的投资活动也被认定为合伙企业的管理运营,则可适用2000年出台的91号文。该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草案的这一最初内容在业内征求意见时,收到了PE界和税务界专业人士的广泛异议,因此国税总局已经重新修订草案内容。正式草案的出台时间还要视其出台方式而定,即是否由国税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是否要经过财政部审核。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不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在错误说法越传越盛时已经给客户开过会,但这些专业机构认为该说法过于荒谬,“稍懂税法的人就知道,没必要专门出一个报告去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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