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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资金互助社能够利用农村熟人社会进行自我监管,但资金互助社必要的监管依旧需要进行。目前,各地资金互助社的贷款办理程序尽管有较为详尽的章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含有许多的人为因素。
一些急于放贷的资金互助社往往人为地放宽了担保人的数量或资格,这往往造成了逾期还款的出现。而资金互助社又无法寻找到相应的担保人,引发了信贷风险管理问题。同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资金互助社要对一些重点对象(例如贷款数量相对较大)采取定期的监管行动,以确保贷款能够按照实际用途执行。
单一地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自我监管是不完全可靠的,外部监管一方面能够使得资金互助社及时掌握借款人资金使用的实时情况,当发现资金用途与借款理由不符时予以纠正或及时收回贷款,以降低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增强借款人的自我约束力,使其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应仅对重点借款人进行定期的监管,同时注意平衡监管成本,即信贷风险管理成本与风险发生成本的关系,使得资金互助社能够在尽量低的运行成本下安全运作。安全运作的另一个前提是上述的规范的贷款办理程序。因此,即使资金互助社由于农村硬件条件有限、自身资金有限等原因没有规范的办公场所或专业的技术人员,但其依旧需要进行制度化的信贷风险管理,降低人为因素,尤其需要避免“人情款”的出现,使资金互助社的贷款风险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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