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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金融工具债务与权益会计处理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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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09:0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

近期,国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存在一定争议。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起草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区分发行的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包含了这方面的原则,但非常简略,并有一定瑕疵。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如何正确应用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往往存在争议。

自2013年5月起,财政部与相关监管部门、拟发行企业充分沟通,确保了迄今为止发行的创新金融工具在会计处理上基本没有争议,并为起草补充规定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2013年12月起草了相关规定,并在财政部内部、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和非金融企业进行了多轮座谈和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补充规定是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因此,补充规定引述了现有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基本原则,并对其进行解释性说明。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规范了在具体业务环境中运用上述原则的指南以及具体账务处理、列报和每股收益计算等相关会计处理。

补充规定明确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并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复合金融工具的评估、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工具主要会计处理、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指出新规执行后衔接规定,除对可转债和认股权的会计处理外,补充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与此同时,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修订中,同步推进了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完善。

相关法规:关于就《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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