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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此政策一出,第一时间就得到各界的纷纷关注。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其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已发展得比较完善。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发展相对滞后。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体现了国家大力推动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近6万家,参加职工近2,000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约5,400亿元;但对比同期美国资产规模已超过3.7万亿美元的401K计划,中国的养老市场未来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新政将成为中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将有机会推动我国养老体系“三大支柱”更加平衡地发展,为今后养老提供更多元、更稳定的保障。
韬睿惠悦认为,新政作为财税政策的本质,使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与美国401(K)计划的趋同。新政中提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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