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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购买了一批阀门,价值100万元,厂家开了9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来其垫付的10万元货物运输普通发票。结果,税务局协查这10万元运输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要求企业补税。
小王: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企业采购阀门一批,对方找的运输单位,送来发票,一张是货物运输普通发票,一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师:这批阀门交货地点在哪儿?
小王:项目工地。
老师:如果交货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算谁的?
小王:按照合同约定,未按规定送到交货地点前发生的财产损失,当然是销售方的。
老师:如果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算谁的?
小王:还是销售方的,不过发生损失可以向运输方进行索赔。
老师:但运输发票是开给购货方的,这责任怎么认定?
小王:按道理,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既然开给购买方,那么实际运输关系应该是购买方和销售方之间的运输关系,依此推理,货物的风险已经转嫁到购买方身上。尽管合同上有交货地点,但这样很容易造成扯皮的现象。
老师:同样数量的货物发生损失,购销双方损失金额是否一样呢?
小王:销售方实际损失的是成本价,而对购买方而言损失的是销售价。
老师:实际工作中,运输单位是由销货单位找还是由购货单位找?
小王:一般是销货方,主要考虑的是其对当地运输市场比较熟悉。
老师:也就是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购买方处于绝对劣势,不知道承运人、运输方式、承运价格。
小王:可以这么说。
老师: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既然存在这么多不可掌握的事,却接受由销售方代为付款的运输发票,又将运输风险揽在自己的身上,显然没有道理。既然这样,让销售方直接将运费并入销售额,就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清。
小王:销售方不答应怎么办啊?这样其税费会增加。
老师:那是商务价格谈判的事,总有合适的价位。
小王:老总交待的事情有答案了。业务员购买货物时,一律要求按到岸价进行结算,财务人员对“一票清”进行把关。这样既可以回避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又可以避免收到虚开的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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