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2012年之后,多款信托产品出现风险,有的虽经多方努力得到化解,但信托产品的投资风险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媒体及坊间对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内控机制、人员素质等发出了诸多质疑,国内知名智库安邦咨询也发出了“要警惕信托业的多米诺骨牌开始倒下”的惊呼。
客观来说,这些质疑并非全无根据。而且在经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也确实成为信托业下一步发展的关键。
但需要大家尤为关注的是,在信托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这种快速发展却缺乏部分制度层面的支撑。
例如,目前信托公司的异地经营尚未放开。
虽然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在各地设置机构。但由于异地经营尚未得到监管层的许可,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置机构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嫌疑,也不利于吸引和稳定当地人才。
设置异地机构对控制项目风险、特别是做好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和项目后期管理实际上是十分重要的。
与银行相比,信托公司缺乏结算功能。信托公司在对交易对手的账户监管和日常资金监控方面实际上是存在短板的。
而由于未设置异地机构,信托公司多是通过派出信托经理及相关人员到异地调查,来做出项目判断的。而在项目后期监管方面,由于路途遥远、鞭长莫及,项目后期管理的实际效果是值得忧虑的。
反观金融同业。为了控制风险,多数银行对异地贷款是严格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某银行在当地设有机构,都只允许当地企业与银行当地所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因为属地银行有本土优势,对贷款企业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便于控制风险及进行贷款管理。
反观信托公司,异地项目在信托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实际上是比较高的。
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异地项目的尽职调查与后期管理风险实际上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当然,部分信托公司也并非热衷设置异地机构,因为这也许会增加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
但在异地机构不到位的情况下,异地尽职调查及后期监管不到位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可能是更大的经营风险。这从2012年信托业发生的几起风险案例均为“异地项目”就可见一斑。
孰轻孰重,信托公司自应慎重考虑。
与此同时,银监会作为监管层,则应从异地项目的风险控制角度考虑,立即允许信托公司开展异地经营,并应制定相关规定对信托公司的异地经营进行规范。以利于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贴身管理”,有效控制信托项目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