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资金筹措是物业管理的基础,是物业管理正常运作的保障。各类房屋建成并交付使用,物业就进入了维护其功能、提供人们居住或工作的长期运营阶段。物业的维护、修缮、改造、更新和管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筹措和落实到位就显得迫切和重要。
1)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的专项基金。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大修,电梯、水泵等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资金需求量均比较大,临时募集难以落实,应事先建立基金。否则,物业维修计划难以实现,特别是房屋设备需要抢修时就会发生困难。此项资金,我国目前称谓不一,称之为管理基金、维修基金均有,但设立目的是一致的。
物业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当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不能挪作他用。应当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当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按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再收取。
2)房地产发展商提供的管理基金
物业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建设要求建成,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留下一定数额的管理基金,用作物业管理的启动资金。有一些地区,发展商从开发项目总投资中提取1%—2%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基金。也有些地区规定发展商以房价的7%提供给管理公司作为管理基金。
物业管理公司从发展商得到的资金还有为期一年的房屋维修费。按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免费维修一年,发展商扣留工程造价的0。5%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在物业托管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全面管理,因此发展商应将截留的维修保证金转移给管理公司。
3)国家或地方城市维护费的少量补贴
物业内的公用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如煤气和自来水等设施,其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的经费应由国家相应的专业部门承担。不能因为物业实行统一管理而削减甚至取消城市建设维护费在物业管理上的投入。为了管理上的方便,由各物业管理公司本着为国家分忧、对业主负责的精神,承担起管理职责。但不能否定,国家财政本应承担的部分仍应尽责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