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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包含两层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应该设置的内部控制都已设置;另一方面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自始自终的控制。完整性是内部控制评价一般标准中首要的一条,也是其他一般标准的基础。若内部控制的完整性都达不到,则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就无从谈起。
完整性标准还要求对内部控制以不同方法进行评价时,都能呈现出一种系统性,如从资源利用角度看,应建立人力资源控制系统、物力资源控制系统、财力资源控制系统、信息资源控制系统。从经营环节看应有供应环节控制系统、生产环节控制系统和销售环节控制系统。
理解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还要认识到内部控制本身并不是一种单独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活动,也不是所有管理制度或管理活动的综合体,当然也不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方法或所有管理手段和方法的总和。其实质上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循环往复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作出判断时,还应当考虑到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的影响。一般而言,企业经营规模越大,业务复杂程度越高,则对内部控制完整性的要求就越高。另外,在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作出评价时,还应该充分注意到企业控制环境的影响,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等都是内含于内部控制整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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