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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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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5 08:5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2年以前,美国实行的是自愿的信息披露制度。安然事件之后的2002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标志了美国新的资本监管时代的到来,信息披露也由原来的自愿披露转入强制披露阶段。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制度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在讲信息披露之前,要说明一下:在证券发行方面,美国实行的是注册制,而我国实行的审核制。注册制主张完全信息披露,它要求只对证券发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对证券发行方的实质条件做限制。这代表对发行者最重要的是把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如实详尽公之于众,并不得有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且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也有严格规定。而中国实行的审核制赋予了监督机构更多实质管理的权利,一方面要审查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一方面要审查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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