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日前发布《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分析》研究报告,从信息披露角度对2011年度沪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建议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包括明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方、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披露原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同时建议加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事后监管。
统计显示,沪市938家公司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共118家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占沪市公司的12.58%,其中,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变更的46家,因其他原因变更的72家。
72家公司中,有56家公司披露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包括政策原因、公司方面的原因、事务所原因、股东原因、审计委托期原因等。另外的16家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或披露的原因明显不相关。
报告认为,从信息披露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更换原因的披露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总体上看,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时随意性较大,针对性不强,部分公司很难从披露的内容中得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原因。
报告还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ST”或“*ST”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比非“ST”或“*ST”类公司要高,变更前后审计意见更可能发生变化,变更后审计意见更可能表现为更优的审计意见。
鉴于这些现状,报告建议从多方面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
其一,明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的,应要求说明辞聘原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有);由公司提出变更的,应说明改聘原因,并附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书面通知(如有)。
其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前,应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就改聘事宜到会陈述意见;若会计师事务所放弃陈述,公司在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予说明。
其三,披露原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公告中应说明原审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是否已就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或计划进行沟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将沟通情况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其四,加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事后监管。积极采取“合理怀疑”的监管方式,加强对相关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事后审核,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隐瞒违法、违规及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