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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业界在内控审计报告中最大的分歧是,事务所要不要为上市公司的内控失范负责?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陆德明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事务所审计师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担负的是审计责任,公司内控失范不应由事务所审计所负责。
出具第一份也是目前唯一一份否定内控审计意见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新华制药对多头授信无明确规定、对部分客户超出客户注册资本授信等问题,在内控审计报告中称,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则直呼“应该把说这话糊弄投资者的事务所吊销执照”。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有会计界人士赞扬信永中和基于审慎与诚实的专业精神,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是值得赞许的行为。但也有业内人士称新华制药是由于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而必须披露,自揭其丑,并非审计师基于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内控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更有人直言,信永中和对新华制药内控缺陷多年视而不见,马后炮难掩严重失职。
陆德明认为,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订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维系公司正常运行的规范性文件,内控规范涵盖并指导公司经营。“所以说,建立健全、监督执行、检查考核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的责任主体应是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陆德明称。
现行法律法规是否明确界定了事务所的内控审计责任?王炜告诉记者,内控的审计指引里有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但对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在内控审计中应负有多大责任,违规该受到哪些处罚,不仅内控审计指引没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控审核指导意见中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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