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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假说主要包括避免诉讼假说和控制权假说。避免诉讼假说以Tinic(1988)、Hughes&Thakor(1992)的研究最为着名,该假说是以有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国家为研究对象,发行公司抑价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降低发行失败的机率。控制权假说是由Brennan&Franks(1997)最早提出的,主要是基于固定价格发行机制,并从控制权角度解释抑价问题。发行方通过抑价吸引更多的小股东,使股票产生超额需求,以此巩固和保持公司原有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该类假说的缺点是适用范围较窄,避免诉讼假说仅适用于有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国家,而控制权假说只适用于固定价格发行机制下的抑价,无法解释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国家以及采用询价制发行的股票为何也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抑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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