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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4-1-6 1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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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核定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成本
执收单位在履行政府职能,征收或取得政府非税收入中必然会发生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即产生执收成本,如证书工本费、相关资料费、执收入工费、办案经费等。非税收入执收成本作为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补偿性支出需要财政预算通过支出安排来予以保障。科学核定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是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中面临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它既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预算管理改革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核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是一项十分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财政部门应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测算、核定方案,明确执收成本范围、管理原则及相关要求,做到依规依程序,避免随意性。具体操作上既要避免把执收成本预算支出与单位经常性支出预算等同起来、重复列支,又要防止简单粗放走过场。
(四)逐步实行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
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核心是要实现资金所有权和资金使用权归位。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分配管理是为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平衡政府资金的供求和调剂资金的余缺,努力实现政府职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就是要把非税收入与其他财政性资金捆绑使用,相互调剂,统筹安排。在非税收入的分配使用上又要根据非税收入的特点区别安排,要“有规可依,有据可循”。一是要从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出发,坚持“取之有道,分配有据,用之有规”,特别是对于有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保证其专款专用。二是要实行适度调节,统筹安排。对一部分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在补偿其执收成本支出后,由财政调剂余缺,统筹安排。三是要控制并逐步淡化政府非税收入的“专用”性。当前非税收入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这部分专项资金在促进专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因其专款专用的特性,导致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财力分配不公平及形成十分突出的既得利益格局,削弱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不采取这一原则,而是把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不指定资金的用途。应该逐步淡化“专用”意识,一方面通过立法来增强财政调控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加快税费改革步伐,按将一些可以转化为税收的专用性非税收入转化为税收,通过税收增长来增强政府财政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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