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板
楼主 |
发表于 2013-12-4 10:45:23
|
只看该作者
(四)完善和加强公司外部监督体系。1、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构建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各级党委及政府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相关的监督责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派驻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财务总监(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定期将企业资产运营情况、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事项向资产主管部门、纪委及监察部门汇报。2、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应当尽早放开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产权交易,实现国有股的适当上市流通。国有股通过产权置换来确保保值增值,才能使得“用脚投票”的约束机制得以形成,经理人因为面临公司价值的评判和被接管的威胁而恪尽职守。3、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必须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逐步减少以至最终消除企业主管部门或党政领导部门直接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制度,要形成一个客观评价、选择、聘用和淘汰经营者的市场机制,推动经营者合理流动。4、优化资本结构,把银行的作用引入监督体系之中。银行成为大股东后,企业的商贸结算和短期贷款均需通过银行来进行,这就为银行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此外,法律还赋予银行有权检查企业账目,银行可以利用事中控制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有生存危机。当企业无力偿债时,企业债务的清偿会引起企业控制权的自动转移,银行将介入企业,解聘经理人,重组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