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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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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0:44: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经营者滥用职权、监督失控的状态,可以说问题出在企业内部,而其根源在企业外部,即外部职责的懈怠和外部治理功能的缺失。

  (一)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以公有制法人(即各种代表公众的机构)为主、自然人持股为辅,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所谓代表公众的机构持股为主的股份制,是指“以养老基金、社会基金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开发银行、各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股,大学、科研单位、医院等非行政的公共事业机构持股以及企业交叉持股为主的股份制度”。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这是一组相互联结并规范公司法人中相应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相互权利、责任、利益等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其所有权(股权),以此来选择、评价、约束公司行为,并转移风险,但不能凭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或直接支配公司行为;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者拥有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所谓公司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权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董事会代表公司法人成为出资者的代理者,由此相应地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法人产权制度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消除了政府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的基础,也从结构上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单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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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0:44:58 | 只看该作者
  (二)理顺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产权的企业性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各级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制将国有产权委托给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由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再按照委托代理制,将国有资产交由企业进行运作。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是作为企业性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其主要功能是国有产权管理与资本经营。对于国有独资和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的股东结构和非国有经济的介入,完善产权委托代理制,使企业真正获得法人财产权,为企业建立法人产权制度奠定基础。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0:45:10 | 只看该作者
  (三)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1、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果。企业内各个监督机构要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相互支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兼任监督部门的负责人。2、强化股东大会的职能。为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参与公司的权利,《公司法》应当增赋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保护股东的建议权和质询权,还可考虑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给股东加强内部监控提供新的途径。3、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在董事会中,没有一批强有力的称职和独立的董事,就不可能对经理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有可能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为此,要引入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使之协调运转、有效制衡。4、健全职代会民主监督制度。职代会要履行和加强对企业重大项目投资、资产重组、工程招投标、业务费用开支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并选好职工监事进入企业监事会。5、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制度。在考核内容上,应将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追究失误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对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企业领导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10:45:23 | 只看该作者
  (四)完善和加强公司外部监督体系。1、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构建对国企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各级党委及政府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相关的监督责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派驻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财务总监(人员),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定期将企业资产运营情况、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事项向资产主管部门、纪委及监察部门汇报。2、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应当尽早放开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产权交易,实现国有股的适当上市流通。国有股通过产权置换来确保保值增值,才能使得“用脚投票”的约束机制得以形成,经理人因为面临公司价值的评判和被接管的威胁而恪尽职守。3、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人才市场。必须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逐步减少以至最终消除企业主管部门或党政领导部门直接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制度,要形成一个客观评价、选择、聘用和淘汰经营者的市场机制,推动经营者合理流动。4、优化资本结构,把银行的作用引入监督体系之中。银行成为大股东后,企业的商贸结算和短期贷款均需通过银行来进行,这就为银行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此外,法律还赋予银行有权检查企业账目,银行可以利用事中控制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有生存危机。当企业无力偿债时,企业债务的清偿会引起企业控制权的自动转移,银行将介入企业,解聘经理人,重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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