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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的全覆盖就是要全方位拓宽财政审计领域,实现政府性资金及其运行过程审计全覆盖。拓宽财政审计监督范围,不仅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精神中有充分体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还从法律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方面,从范围上横向拓展,把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审计范畴。既要关注预算盘子里的资金,也要关注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审计一般预算收支,又审计预算外资金和各种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务、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的运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既审计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也要审计二、三级预算单位和接受补助的下级单位,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
另一方面,从流程上纵向延伸,对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绩效实行全过程审计。要积极贯彻审计跟进要求,改变过去侧重于时点、单个、静态和阶段性事后监督的做法,紧跟财政资金走向,推行“全程式预算跟踪”,将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全面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适时介入”、“重点介入”、“全程介入”等不同方式方法,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要大力推进以“在线审计”为特征的财政联网审计,实现对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地税征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动态监测,提高审计监督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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