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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被指偏向财政部门 专家吁应重新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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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8:4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天则所和中国财税法学会等机构,纷纷就预算法修订召开研讨会。多位业内专家认为,二审稿更像一个政府内部工作条例,由财政部主导的草案,极大地反映了财政系统的部门利益,与预算法应有的地位不符;甚至有专家提议,重新起草一个修正案。

   虽然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已经到头了,但业内专家希望推动二审稿修改的行动并未停止。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上周五预算法研讨会上,提出希望与会专家提交各自意见,然后汇总递交给法工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指出,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其背景是要提高财政在GDP中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了突出国家的优越地位,强调财政资金的工具作用,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但现在市场经济这么多年,且在不断完善,就应该强调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更加强调财政资金服务民众,提供公共福利方面的作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指出,二审稿保留现行预算法的第一条,即预算法的整体宗旨并未改变,二审稿仍然强调“国家对预算的管理”,是一种政府管理内部事务的思路,并未将人大、民众纳入其中。

   李炜光也认为,二审稿更像是政府为自己设立的一个工作法规,在反复强调行政权力,而没有强调预算的授权机制,对权力的控制监督等基本原则。

   据统计,二审稿中共有15处授权给国务院,即标明“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等字眼。而这其中,很多是牵涉到财政体制的重大事项,未经人大审批通过,于法理不合。

   如“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业内专家指出,诸如此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基本最终都交由财政部起草,报经国务院通过即可,即主导权仍在财政系统内部。

    再者,第五十一条规定将“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和“国家金库”并列,并将财政专户合法化——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这在业内学者看来,是一大倒退。

   王雍君认为,确定财政专户的合法化,是对财政资金安全性的一大侵害。财政专户大多开设在商业银行中,在央行国库之外,缺乏相应监管。他认为,财政资金应该直接流入统一国库,即便要保留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也只能是零余额账户,即资金不能在这些账户中滞留超过24个小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应在预算法中增加“所有财政资金都应放入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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