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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企业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二是指是指设计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实现其为提高经营效率效果、提供可靠财务报告和遵循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的目标。有效性是内部控制的精髓,如果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实现“有效控?quot;,则实质上就不存在什么内部控制制度了。在内部控制评价的三个一般标准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其完整性与合理性为基础,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则以其有效性为目的。若不具有完整性与合理性,则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无从谈起;同理,若没有了有效性,则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与合理性也就丧失了基本的意义。
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第一层涵义即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前提,只有满足了这一点,才能考虑其执行的效果。而第二层涵义对企业来说则是根本性的,也是企业的追求目标。如果只满足了合法合规的前提,而在实际中根本不予执行或执行起来达不到预计效果,则内部控制对此企业来说就相当于不存在。
有效性要求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防止错误与弊端的发生,产生效率和效益。这不仅仅需要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而且需要各项具体制度也要有明确的目的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因此,内部控制系统要相互协调,决不能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既要有制约作用,又要有协调机制,以有利于整体功能的发挥。控制要适度,过严会使管理活动失去生机,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过宽又会引起运行的机制失调,达不到控制目的。任何制度都要有利于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执行,因此要简明扼要、方便易行、讲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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