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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对就业歧视,或向雇主表达不满,诉诸于舆论或法律渠道的只有5.1%。一些求职者认为,歧视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未必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对于反就业歧视,我国尽管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在《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相关的条款涉及。但仅有这些,已难以对现实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规制,特别是新的歧视形式不断出现,加快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呼声高涨。
刘明辉强调,求职者遇到就业歧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上述多位专家表示,我国现行的反就业歧视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中,而反就业歧视立法必须尽快提上日程。
“反就业歧视立法,还应尊重不同群体不同的社会选择。”叶静漪主张对就业歧视这样目前存在多角度理解的现象进行立法,切忌简单地进行分类,而应从尊重人的权利出发,在制度设计上更讲究弹性。
早在2004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成立。2009年,课题组开始起草法案。并在当年两会期间,《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提交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鉴于我国就业歧视存在的严重状况,对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写在建议稿最前面的一段说明文字。
从专家建议稿的内容来看,设立国家机会平等委员会是最大的亮点。另一个亮点是:设置了反隐性歧视的有效手段: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隐性歧视很难界定,受歧视的劳动者很少走法律途径。叶静漪认为,并不是劳动者不愿意反抗,而是缺少必要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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