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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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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
第十条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与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制定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应体现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与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参与该项目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自我评价;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组织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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