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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经营者滥用职权、监督失控的状态,可以说问题出在企业内部,而其根源在企业外部,即外部职责的懈怠和外部治理功能的缺失。
(一)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以公有制法人(即各种代表公众的机构)为主、自然人持股为辅,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所谓代表公众的机构持股为主的股份制,是指“以养老基金、社会基金会、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开发银行、各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股,大学、科研单位、医院等非行政的公共事业机构持股以及企业交叉持股为主的股份制度”。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这是一组相互联结并规范公司法人中相应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相互权利、责任、利益等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其所有权(股权),以此来选择、评价、约束公司行为,并转移风险,但不能凭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或直接支配公司行为;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者拥有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所谓公司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权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董事会代表公司法人成为出资者的代理者,由此相应地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法人产权制度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消除了政府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的基础,也从结构上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单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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