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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管薪酬与风险管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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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3:1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就修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方面的修改,其中包括充实、完善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高管薪酬的延期支付作出了具体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据介绍,本次主要有三方面修改。第一,借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组织、境外监管机构针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实、完善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包括:要求证券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规定董事、监事薪酬的确定程序,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规定证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第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删除修改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做细化规定。

  第三,充分吸收综合治理以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经验,强化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具体包括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和记录方式、强化董事、监事履职的流程要求,修改监事的产生机制,建立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报告和披露机制,充分细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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