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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立法规范内部资本市场交易行为。一是限制投资行为,将公司对外投资限制在其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内,从而避免内部资本市场规模过大,组织过于复杂;二是限制担保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尚没有限制公司对股东的担保,也没有对公司其他形式的关联担保做出实质性限制。
其次,立法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联交易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以及证监会所发布的信息披露规范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规定。这些法规并不直接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借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对其进行间接管制。正是由于其属于非禁止性规则,因此监管效力有限。鉴于诸多关联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法律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要求,在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有必要提高立法层级,对与上市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公司也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法规,并对关联方大股东的表决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从而更好地约束与管理内部资本市场交易行为,缓解大股东占款问题。
最后,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在报表列报中增加全面收益表。全面收益表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观点,表中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对未发生的资本利得与损失进行确认。新准则仅将“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与“资产减值损失”两项纳入利润表,对全面收益的其他项目并未涉及。若企业单独编制全面收益表,投资者可通过对期末净收益与全面收益两者比较并结合现金流量,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的实质。
2.提高违规成本。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屡禁不止,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这是由于控股股东能够享受到的控股权收益远远高于控股成本上升以及掏空行为被发现后所受到的惩罚。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惩处力度,以有效遏制掏空行为的发生。
3.强化内部控制。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内部资本市场的监督成本、信息传递成本和代理成本,有利于规范内部资本市场的行为,是内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的保障机制。因此,上市公司及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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