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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要求,我国保险业需要从信息系统的硬件建设入手,与实力雄厚的服务提供商(ISP)和内容提供商(ICP)合作,尽快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供所有保险公司共享并部分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系统,确保我国保险行业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美国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的经验值得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借鉴。
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是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开发的一个信息系统,它是保险监管部门保护投保人不受保险公司破产危害的整体方案的一部分。这一系统也被称为保险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计算机对保险公司上报给各州保险监管机构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在所统计的分别针对产、寿险公司的财务指标中(产险是11个,寿险是12个),如果某产险公司有3个或以上,寿险公司中有4个或以上的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该公司就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从而采取措施以保证该保险公司财务的安全性。
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还有利于建设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籍此公开所有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案例和相关数据,公开保险公司的投诉情况和法庭败诉情况,建立全行业共享的三级黑名单,公布若干年来的保险经典判例,从而使司法判决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更公正,等等。
信息化建设应是保险监管资源配置的一个重点。我们应沿引国际惯例,建立一个强大的供所有保险公司共享并部分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系统,确保我国保险行业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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