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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2001年出台《萨班斯法案》,在404条款中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其中包括: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进行有效性的评价;并按照上述要求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萨班斯法案》906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该要求,而上市公司又签署了证明报告真实有效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应被处罚最多500万美元的罚款,最多20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由此可见,美国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并且上市公司管理层如果在内部控制报告中隐瞒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虚假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将有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和严厉的刑事处罚。
而我国的内部控制法制建设还处于部门规章层面,并未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且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未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罚较轻,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确保内部控制得以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真实准确,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本研究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并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案》,强化对隐瞒内部控制缺陷、虚假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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