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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分为一般的销售退回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处理。
一般销售商品退回的账务处理
对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A公司2011年2月8日销售给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机器设备成本80000元,机器设备于2011年2月9日发出,B公司2月15日付款。当年7月,该设备出现严重问题,B公司将该机器设备退回A公司,A公司支付了退货款,并向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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