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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克雷格对安荣事件(GraigV.Anyon,1925,第一起针对审计师责任的诉讼)开始,审计师涉嫌的案件虽然成千上万,但真正进入诉讼爆炸时期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不能仅仅解释为一种巧合。从财务审计实务的需要出发,为了减轻实务中审计师评价内部控制的责任,审计界把内部控制的定义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从表面上看来是减轻了审计师的责任和工作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它恰恰增加了审计风险。因为,从审计师的角度来看,只需要对这个较小范围的内部控制和业务活动进行评价和实施审计,范围以外的可以不予考虑,这等于自己主观上给审计责任画了一个较小的“圈”。但是,审计师要面对的广大投资者画的“圈”却要大得多,从广大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审计并不仅仅是一种鉴证历史的行为,对内部控制的检查责任也不仅仅限于他们自己画的那个较小的“圈”。这种主观认识(进一步来说是利益)上的矛盾导致审计的期望差越来越大。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量公司倒闭或陷入财务困境所引发的审计诉讼爆炸就可以证实这一点,而且,很多案例的判决结果也支持了“深口袋”理论。
一方面,审计诉讼爆炸导致了审计风险的增加,审计行业也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复杂程度的提高等审计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控制”已经不能保证在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的同时保证审计的质量。1988年,AICPA的ASB发布了第55号审计准则公告《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结构的关注》,拓展了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内部控制的责任,修改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用“内部控制结构”取代了“内部控制”,不再区分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而是确立了一种控制结构,指出“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合理保证企业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指出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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