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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内控的“边界”与“内涵”
从披露内控报告的第一天起,企业内部控制的“边界”与“内涵”便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由于目前较为公认的对于内控的定义方式是一个间接而非直接的定义方式,造成了内控的具体内容与内控的目标休戚相关,而内控目标的不同又直接导致了内控具体内容的千差万别。仅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言,虽然业界对其基本内容并无太大争议,但具体到技术细节,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如一般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具体边界究竟在哪里,不同行业、不同规模是否存在不同;如在2011年内控报告中,许多公司都将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视为财报内控的一个方面,但关联交易究竟是一个内控问题还是更加偏向于公司治理的范畴仍有待讨论;又如内控中“期后事项”(财务报告的期后事项涉及到对于财务报告中会计估计的确认,因此其指向较为明确),也存在指向不够明确的问题等等。
(二)内控不是解决企业所有诚信问题的“灵丹妙药”
内控在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内控也并非是解决企业所有诚信问题的“灵丹妙药”。安然事件以后,美国出台了萨班斯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这使人们形成了一种误解,即单纯依靠内部控制就可以防范类似于安然之类的不诚信事件的发生。实际上,很多人忽略了萨班斯法案中对于发生财务报告舞弊公司高管的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责任追究甚至严厉到天文数字的民事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因此,内控只是构建企业诚信的一个环节,仅仅依靠内控也无法完全解决企业不诚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公司大股东、高管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生财务报告舞弊之后的民事赔偿机制、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而我们的企业也应该认识到,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借助这个平台企业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迅速做优做强。但是如果企业不重视诚信问题,不尊重投资者,那么无论其是在A股市场、H股市场还是在美国市场,都最终会被市场和投资者所抛弃。在这个问题上,法制、观念和良知要比单纯内控层面的问题重要得多。
(三)规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披露仍然任重道远
向投资者提供一份相对准确的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出发点和首要目标。但是,每年都会有公司在年报披露完成之后需要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而补充或更正的内容往往是最为基础的会计数据,如每股收益、业绩变动比例的计算出现差错等,甚至发生过将数量单位“元”误写为“万元”的低级错误,这说明仍有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在最基本的会计控制方面都存在不尽完善之处。
除此之外,另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问题是关于会计估计形成过程的披露,如银行业的“拨备覆盖率”这个会计估计就会对其最终报告的业绩“数字”产生重大影响。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列为会计的计量属性之一,这更进一步加大了会计估计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但从目前的披露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估计和公允价值确定的内部控制过程的披露几乎还处在空白状态,这就给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的财务报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总体看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披露仍然任重道远。
(四)内控报告的披露要求应与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与成熟度相协调
从历年内控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总体上其所披露的内容可读性不强、信息含量不高、个性化不足、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帮助较小。产生此种情况的原因既与上市公司自身有关,也与资本市场的整体状况紧密相连。从理论上讲,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一方面是解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在于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向投资者传递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使得“好”的上市公司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而这也是上市公司披露各类信息的内生动力。内控信息的披露也难逃俗臼,只有当资本市场能够给与内控较好的公司以“溢价”(当然首先要保证其所披露的内控信息真实准确),内控信息的披露才能从“要我披露”转化为“我要披露”。但显然,仅就目前而言,我国资本市场显然还不完全实现该功能。内控信息的披露,既有赖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内控建设和诚信披露,又有赖于整个资本市场环境的改善,包括法律环境、投资者素质和市场监管的成熟度等。因此,内控信息的披露政策,应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与投资者的成熟度相协调。重实际、不盲从,重鼓励、不强制,重效果、不求全。唯此,才能真正发挥内控应有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更快更好发展。
(五)建立和健全内控信息虚假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信息披露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决策有用性,而这同样也是内控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和归宿。内控对于企业而言,其作用在于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有效控制风险,从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内控信息披露的意义首先在于告知投资者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企业财务报告相对可靠的程度、企业应对各类风险时存在的缺陷以及未来的改进措施,从而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因此,内控信息披露的核心在于对内控目标的风险揭示。遗憾的是,从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报告来看,真正做到充分揭示风险的公司寥寥无几,这直接导致了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报告信息含量不足、市场反映不佳的尴尬。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内控报告的公司本身质地较好,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风险揭示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自报家丑”,因而公司不愿(或不能)进行如实披露。因此建立以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国家层面法律制度三者相结合的内控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就愈发显示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使虚假和不负责任的内控信息披露主体付出成本,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唯此,才能使内控报告的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才能发挥好资本市场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不出现“好人吃亏”、扭曲市场机制的情形;才能为实现包括内控指标在内的上市公司分类监管打好基础;才能使内控情况较好和如实披露内控情况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等方面得以享受政策优惠成为可能;也才能使内控得以“物尽其用”,真正发挥其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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