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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股份诉前控股股东大连实德损害其合法权益一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终于有了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大元股份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18万元由大元股份负担(已交纳)。大元股份称正在商讨是否上诉,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次诉讼缘起三年前大元股份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一份转让协议。2009年6月4日,在前控股股东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的操纵下,公司与关联公司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大元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以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协议条款存在误解、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平、实德塑胶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该协议或裁定大连实德塑胶等单位(个人)赔偿公司之损失。
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大连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徐斌和徐明一中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一中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再次被驳回。不过,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之后,一审判决还是驳回了原告大元股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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