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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高利贷应合法化 定最高利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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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0:2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前,在我们国家,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容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利息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对于这一法律规定,一直来存在争议,特别是最近以来,在上下都主张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大背景下,有更多的人士就提出要给高利贷“平反”。

   笔者认为,这种要求完全合乎情理,也顺乎金融市场化的潮流。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是推进金融市场化的核心内容,而高利贷“非法”的规定,无疑是为利率市场化设置了人为的障碍,不破除这个规定,利率市场化无从谈起,民间金融就难以合法化,其他关键领域的金融改革也将无从下手,无从推进。

   但是,不可否认,目前仍然有很多人,甚至包括不少的经济学者,都是反对高利贷的。无疑,高利贷是否应该合法化在理论上仍然是存在普遍的思想混乱的问题。本文将主要从两个方面指出高利贷的合法化是有理论依据的。

   一、利息的“风险回报”理论支持高利贷的合法性

   经济学教科书都会告诉我们“利息”取决于资金的供求,但关键的一点,教科书没有告诉我们,即除了供求因素外,利息还是承担风险的回报,供求因素不能把风险因素排除在外。很多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有这样的认识,他们认为利息构成同样作为风险回报的利润的一部分。

   较早地指出这一点的是十八世纪法国经济学家杜尔哥,他说“一只在笼中的鸟要比两只在树丛中的鸟强”,贷款的性质是卖出货币的使用权,资金放贷出去之后,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这和任何其他的投资是一样的,这个风险需要得到补偿,这个补偿就是利息。他还认为,利息的大小不取决于利润,而是如同一切商品的价格一样,是通过卖主和买主的讨价还价,通过供给和需求的平衡来决定的。

   注意,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来自于利润,这一观点极为重要,因为中世纪的教会以及基督教神学家们之所以反对高利贷,原因之一就是认为过高的利息是对利润的不正当的侵蚀,放贷者不劳而获地获得了超出该得的部分的回报,因此是“不道德的”。杜尔哥从自己的这一观点出发,反对中世纪教会对最高利息的规定,认为如法律规定最高利率,势必“剥夺所有有风险企业获得信用”。

   另外一位更为着名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也认为利息是资本要素的收入,包括纯利息和保险费两部分,纯利息与借贷资本的供求有关,保险费则决定于风险,纯利息加上企业家管理工资就是利润。

   另外一位认为利息包含了风险回报的是史上最具传奇色彩的经济学家坎蒂隆,他出生于爱尔兰,但出生年月不详,可以肯定的是他生活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他本人是经历大风大浪的金融家,也被哈耶克视为经济学的创立者,也有人甚至认为他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他丰富的从商经历使他对经济现象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杜尔哥一样,他也认为利率是供需的结果,但是贷款的利率必须收风险因素的调整。放贷者要冒借款人不守信用、或卷入各种法律纠纷和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因此需要借钱的人要给放贷者一个风险补偿,这个补偿就是利息的来源。他还指出利率受贷款的规模、抵押品的有无及其类型、生意的类型和信用记录等等因素的影响。除了上述三位外,德国经济学家杜能也认为利息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在一定时期内因使用资本所支付的报酬和由于可能的损失的而支付的保险金。

    利息既然包含了风险的回报,那么在风险大的业务中,利息也高,这是很自然的。我们看到,在赌博和房地产等风险大的行业中,利息都很高,高利贷也往往都发生在诸如这样的高风险领域中,在温州、鄂尔多斯[12.71 -1.85% 股吧 研报]和其他地方,高利贷大多和房地产有关。关于利息,要特别指出不能混淆资金以活期的形式存放在银行所得到的利息和上述借贷关系产生的利息,注意前者不是借贷关系,活期存款得到的事实上是“报酬”而不是“利息”,在借贷关系中才产生利息。

    二、利息的“时间偏好”理论也支持高利贷的合法性

   关于利息的来源,另有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理论是理性源于人皆具有的“时间偏好”,即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于同样一件东西,人们总是偏好现在就得到,而不是过一段时间再得到,也就是说,同样的东西,现在的价值和未来的价值是不同的,未来的相比现在的不值钱,未来的东西的价值换成现在的价值要“打折”,会计术语是“贴现”,这两个中文词在英文中是同一个单词“discount”。

   看看庞巴维克怎么说的,他认为利息的来源是由于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间的“交换”,而由于人们对同一物品现在与未来价值评价是不同的,“不管什么社会组织和法律制度,只要有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相交换的场合,利息总是会出现的”。如果本来现在就可以得到的某物,却要被延期至一段时间后再得到,那么就需要一个补偿,这个补偿就是利息。

   换句话说,人们要获得利息,是因为暂时地放弃了随时可以使用资金的权利,这种放弃的补偿就是利息,这意味着利息是使用权的机会成本的回报,同样的资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机会成本,这就意味着应该得到不同程度的利息。根据利息的时间偏好理论,利率高低和时间偏好成正比,时间偏好越强的借款人(或事件),应该支付更高的利息,因为他(这件事)的机会成本更高,比如赌徒,往往愿意支付很高的利息,类似还有那些急资金用于周转的人,也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

   知名金融从业人士、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董事长张化桥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他说“宁波的王大伯下周嫁女,今天需要5000元添置家具和多买一些食品。某小额贷款公司在15分钟之内把钱借给了他。下周,王大伯收到礼金之后,归还了5300元。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一周内收到了6%的利息,年化利率高达百分之几百。”王大伯是痛恨这家收取高利贷的公司呢,还是会感谢它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还要补充一点,借贷合约是投资合约,以自愿为基础的投资合约并不违法,这与任何其他的投资合约都一样,因此不应该禁止。应该禁止,并且要受到处罚的是什么呢?是银行把储户的活期存款放贷出去,这才是真正的违法,因为储户的活期存款是存放合约,不是借贷合约,这种行为人为地新创造了购买力,类似地,政府的通货膨胀行为也应该禁止和受处罚。

   我们在这里要特别指出,在民间借贷中,有一种违法行为,确切地说是违反合约的行为是一些放贷者提前抽离资金,或不根据合约继续放贷,导致借款人资金断裂,这些提前抽离资金的放贷者中,很多是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可见,高利贷本身不应该背负罪名,背负罪名的应该是上述这些违约的银行、政府、官员和公务员。

  从历史上看,禁止高利贷的法规是欧洲重商主义的历史遗产,现在早应该去除。从现实看,这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切实要求。民间借贷的系统性风险不应该通过规定最高利率的方式解决,相反,应该鼓励更多金融企业家发挥他们的才能,创造更多的金融组织形式去解决,解决这个风险的过程,就是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因为金融问题就是因风险而生的,用法律的方式规范风险行为,也就等于取消了金融),当然首先你得给它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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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28 01:41: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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