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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形式,规定“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从当时情况看,暂停收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内容之一,只是过渡措施,但这一“过渡”就已十几年。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不向国家分配税后利润或股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其不合理性逐步凸现:一是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国家财政的政策依据和执行通道缺失,在多数国有企业已经改制重组的情况下,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自行支配,所得利益归包括非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无偿享有,违背了现代企业“同股同权”的原则;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苦乐不均的现象较普遍,财政一方面要为经营不善企业的改革成本“买单”,另一方面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大量税后利润的分配处于国家失控的状态,企业权益资本的成本实际为零(无偿占用),这导致了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平等,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三是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分配,导致了众多利益集团的形成,各自为政,存在重复投资的弊端,增加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战略的实施难度。对此,世界银行也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及弥补国有企业重组成本两个角度考虑,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国有企业应向国家财政分红,将国有企业的红利和改制收入纳入正规预算程序的建议。
实际上,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均发生了可喜的巨大变化,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显著减轻,盈利状况大幅改善,资本积累能力显著增强,改革利润分配体制、恢复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或分红的条件也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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