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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充分行使商标申请权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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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3: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 例:1994年,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河)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工商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为由拒绝。后公司转而注册“滇泉”商标。1997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齐神保健品有限公司顺利注册了“红河”啤酒、饮料类商标,2000年11 月,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几个月后,济南红河以云南红河生产的“滇泉”牌啤酒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局投诉,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499万元。

    云南红河遂向商标局要求撤销“红河”注册商标,2002年9月,商评委维持“红河”商标有效。云南红河起诉商标局,经两级法院判决,均败诉。

    云南红河已经提出了商标申请,而在申请被驳回后,没有按照商标法规定用尽权利,导致了主张赔偿不力。

    根据商标审查的结果不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密的审查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作出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证的法律条款,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即为终结。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则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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