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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现在费用审批缺乏合理的依据。一些常规性费用有着较为明确的依据,例如管理人员工资、租赁费、办公费等,在审批时应当以合同、历史数据为依据;一些非常规费用,例如差旅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以全年工作计划作为审批的依据;一些直接支持市场的费用,例如商品进场费、商品陈列费等,应以合理的费用率为审批标准;材料、人工的消耗,应以单位定额为审批依据,这样才能真正洞察预算中的水分,使预算指标既先进又合理。
但是,很多公司预算审批的过程通常是,决策者将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打个折扣强制执行。例如部门上报100万,决策者不分项目、不问理由,直接要求削减30万或要求直接每年增长10%。这样的审批方式既缺乏依据,又不能令执行者信服。带来的后果,一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夸大经营中的费用需求的部门往往能分配到更多的预算,使部门间的费用审批失衡;二是下级部门心理预期改变,在上报费用时,预留出水分,以等审批者进行挤压。因此,最后的费用预算虽然在总体上得到压缩,但是各项费用的分配不够合理,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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