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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赊销或虚构销售
一些企业利用企业间的利害关系,年底前大搞虚假赊销,次年再销售退回;有些企业甚至通过虚拟销售客户,伪造经济合同、银行账单、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等一系列法律凭证,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而虚增利润,如银广厦、黎明股份、麦科特和蓝田股份等案件均属此类性质。
(二)采用少结转成本、递延摊销费用等方式
个别企业违背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不及时结转销售成本,导致企业库存商品账实不一致;将应确认为当期的费用,虚列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采取少摊、甚至不摊的方式。
(三)违背费用资本化的原则
利息费用能否计入工程成本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是有严格限制的,而有些企业为了减少当期财务费用和少提折旧,将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成本长期挂账,不转作固定资产。甚至将一些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予以资本化,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四)勾结关联方,采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手段
如资产溢价转让就是上市公司提高当期利润的最便捷的手段,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支持的主要手段便是溢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采用不良实物资产与控股股东合资成立公司,以此来降低不良资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另外,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虚增营业外收入,以虚增当期利润。
(五)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如随意变更预计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上,随意调节提取比例和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等。
(六)随意改变收入和费用发生的会计期间
如把下期销售收入提前计入当期,部分企业在年末对当年发生的如修理费、销售费、办公费、旅差费、广告费等不及时报销入账,以减少当期费用发生额。
(七)隐瞒负债
漏计、少计或不计利息费用或少估应付费用,虚增当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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