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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优劣如何检测,对此现代经济学给予了明确的回答,这就是看哪种制度最有效率。用效率来检测制度,这似乎无可置疑。但对这样一个普遍认可的观点,美国经济学家布罗姆利却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效率本身是由制度规定的,什么才算有效率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看法,在一种制度下认为有效率,在另一种制度下就可能认为没有效率。所以用效率来检测制度,最终会归结为用一种制度来检测另一种制度,这样就很难有一个大家认可的共同标准。
那么,制度是如何对效率进行规定的呢?这就是在效率形成之前,制度已经确定了成本的计算范围,一项活动成本的计算落围宽,成本支付就多,这项活动的效率相对就小。反之,一项活动的成本计算范围小,效率自然就会高。如果儿子用父亲的钱可以不要还,那比起用别人的钱来效率自然就高得多。这样的例子在社会中比比皆是,如果制度允许化工厂向农田排放污水,工厂就不要支付赔偿费,企业的经济效率就高,如果制度不允许化工厂排放污水,企业的效率就低,所以对同一项活动在不同的制度下会出现不同的效率。
这样又回到了制度本身,如果制度安排可以将某些成本不予计算,实质是说这些受损害的经济主体的利益不受这个制度的保护范围,这就是制度的非中性,既然制度不是中性的,那么由此决定的效率也具有非中性特征,一项事情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则可能受损,这样同样一件事情前者会认为有效率后者却认为没有效率。这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不同集团的利益区别对待;这就是一项事情给二个集团造成了损失,而制度规定给一个集团的损失进行补偿却不给另一个集团的损失进行补偿,这在现实生活中被称为双重标准。第二种情况是,对现代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而对未来人、对还未出生的人的损失不进行补偿,现代人在未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用制度剥夺未来人的权益,生态环境的恶化就具有这方面的特征。第三种情况是,对个人的损失记入成本,并进行补偿,而对国家、对社会的损失不记入成本,不给予补偿。这种情况比较明显的是政绩工程,如果一项事情是上级要求要做的,那么下级就可以不顾成本,只要这项事情按上级的要求完成了就算有效率,一般情况下,只要你任务完成了至于采取了何种手段上级也不会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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