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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0: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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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外资金的会计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管理,是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反映和监督预算外收支执行情况,促进国家预算工作圆满实现的重要工具。预算内与预算外是一个统一体,它们共同组成预算会计。做好预算外资金的会计管理工作,对于保证国家预算外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有重要意义。
预算外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以国家预算为基础,预算外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会计工作。预算外会计也可分为总预算外会计和单位预算外会计。总预算会计除了本身日常的大量帐务核算以外,还担负着综合指导工作,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的工具。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共同组成了预算会计,单位预算的管理方式和会计核算方法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财务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四种形式。
在这儿,着重地提一下票据管理问题,财政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一个《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着重明确地对票据问题作了规范。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收费票据可以分为统一(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将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分别印制和发放。专用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可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单位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除个别特殊部门,由财政部委托部门发放外,一律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发放。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收费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级管理,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对于这部分内容,这儿不再详细例举。在《暂行规定》中还提到“各种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无偿社会集资收据,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票据管理作为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做好了基础性的工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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