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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益华在劳教所与唐慧见面,并正式成为其委托代理人,帮助其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恢复其人身自由。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了四项事实和理由,包括“劳教决定错误将申诉人依法维权认定为闹访、缠访”,“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
劳教被撤销,是否意味着唐慧案就此划上句号?由此引发的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能否推向深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指出,与刑罚不同,劳动教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处罚。刑罚要经过法律审判,劳教则只有一个委员会,以公安为主,只要他们决定了就可以实施,根本就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相当于一个行政机关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是相当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以判三年。三年之后还能再加一年,也就是最长可以到四年。随意性比较大。虽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很多时候法院并不受理。
张千帆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老上访就把人送去劳教。在维稳的国情下,劳教制度因此很容易被滥用。对于劳动教养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张千帆提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究相关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千帆指出,这个事件可以成为废除劳教制度的契机。“对劳教制度的质疑,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就已经开始了。虽然孙志刚事件本身和劳教无关,但是其所涉及的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的违法性是一样的,都是行政机关做出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而不需要经过司法审判。”
对此,有评论称,唐慧案依法撤销显示出执政者对法律、监督与民意的敬畏之心。希望上访妈妈的回家不是句号,是推动法治政府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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