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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上市目的,洪良国际大肆进行财务包装,通过大幅虚构收入和利润,打造出高成长和高获利能力的形象,并由于保荐人兆丰资本等中介机构的失查而顺利实现IPO。在接获审计机构毕马威的举报后,香港证监会、廉政公署即时介入调查。在历时两年的执法程序中,香港证监会面对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分歧,积极上诉,最终推翻此前原讼法庭对同类案件—亚洲老虎基金内幕交易案的裁决,史无前例地启动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予以力度空前的处罚。
在此案的监管中,香港证监会一经发现造假,即申请司法部门冻结洪良国际资产,并积极展开调查与诉讼。其雷厉风行的动作与坚定的决心,深刻诠释了“证券市场守夜人”的身份定位,也浸透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核心诉求。也许,香港与内地的监管法律程序并不相同,但我们该思考的是,可以从中吸收哪些有益的监管思维及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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