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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下的制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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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9:2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的制度障碍,业内逐渐形成了由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实力较强的子公司联合出资成立财务公司的内部规则,实属无奈之举。”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斌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尽管目前财务公司运营中的法律障碍逐渐被淡化,证监会、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也在积极促进财务公司的平稳运行。但在王斌眼中,“财务公司该由谁来发起设立”始终是个问号,当下业内的潜规则也埋下了一重隐忧。

  “每个子公司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如果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力度有限,财务公司扮演的角色会稍显尴尬。”王斌分析说。

  王斌举例说明,假如某集团公司A与其下属子公司B共同出资成立财务公司,A可能希望通过财务公司实现对全集团财务资源的统一配置,但B很可能觊觎通过财务公司获得更大的利润。从根本上说,B通过财务公司实现利润也有利于提升全集团的整体业绩。或许A会认为B的设想偏离了财务公司设立的初衷,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B不对。

  “这个例子就反映出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在目标导向认定上的偏差。”王斌分析说。同时,这也会给财务公司自身的管理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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