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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类政府非税收入的取得都对应着相应的政府公共职能,由此也决定着对不同的政府非税收入应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
(一)成本补偿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成本补偿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指的是规费和使用费收入,其取得的依据就是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其取得的规模也严格限定在成本补偿范围内,以维持基本需要。这就决定了必须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政府(或相关部门)履行公共职能所需的成本性开支。
(二)矫正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一般预算管理
矫正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为了矫正个人理性驱使下因趋利行为导致的负外部效应而收取的。由于负外部效应作用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这部分资金要与税收收入一起共同实行一般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负外部效应进行矫正,维护社会共同利益。
(三)基金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基金预算管理
基金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而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厢途的财政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单独编制基金预算,反映基金性政府非税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可以完整地揭示基金性政府非税收支的全貌。
(四)资产(资源)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一般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资产(资源)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由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国家资源(资产)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应将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再投资范围之内,应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至于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则应纳人一般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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