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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13-12-19 0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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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权、责、险、利相统一的原则
商业银行要在《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范下开展信贷管理活动,通过实施信贷管理的审、贷、查分离,贷款经营行等级管理,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对重点骨干企业派出驻厂(司)信贷员管理,贷款收放责任制(贷款决策失误赔偿制度)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改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责权不清、险利不明,一些信贷决策者、管理者盲目运用自己手中掌握的信贷决策权力审批发放贷款,甚至违反规章制度、违背信贷纪律发放贷款,又不加强管理,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责任的弊端,制定规章,明确职责、权力、利益,将贷款风险与信贷管理人员、决策人员的职权利挂钩,建立起优者奖、劣者惩,以贷谋私,失职渎职造成贷款损失者赔偿的贷款管理内控制度,真正把“信贷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这一思想落实到每个银行职工的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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